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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

编辑:鄂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11-08

按财税[2016]43号《关于营改增后契税、房产税、土地增值税、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。

则一般计税方式下,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=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)÷(1+11%)*11%;

也有同行认为,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=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÷(1+11%);

该方式没有考虑土地的进项税问题,按2016年18号公告规定,虽然土地没有直接进行进项抵扣,但事实上已经把土地的进项税问题考虑进去了,因此,如果用该种方法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,那么按财税[2016]43号的规定,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扣除项目,则应将土地涉及的进项(虚拟)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,也即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中须减少土地的虚拟进项,即土地价款÷(1+11%)*11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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